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各项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统一管理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维护学校正常财经秩序。
第四条 学校党政机关部门、教学单位、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及后勤实体的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实行集中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另外开设银行帐号,更不允许公款私存。
第五条 学校配备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各预算部门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管理的内容:学校预算是指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二级部门预算组成。
第八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保证刚性支出、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财务处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提出本部门、本二级学院预算。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以及各用款单位本年度预算汇总情况。结合本年度学校财务收支增减因素,编制学校本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条 预算审批程序:财务处将学校年度预算草案送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阅。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审定,报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核定预算。学校根据上级核定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学校二级部门预算,经学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学校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并在学校预算可调权限内,由财务处负责调整。如果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需要调整预算时,按预算审批程序办理。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学校所属二级部门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申请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二级部门预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原则。包干指标一经公布,不得随意调整。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一般不得突破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
第十三条 决算管理的内容:学校决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决算报表编制审核、汇总报送、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的决算编制工作要求,在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办理年终结帐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报表根据完整、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任何人不得随意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它经费拨款等各类事业经费。
2、上级补助收入: 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缴款: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对外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它收入。
第十七条 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收费,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所有收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凡未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的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资金,均属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实,即予以收缴,并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有关费用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经学院授权由部门代收的房租费、水电费、有关杂费和其他各类收费,一律使用财务处核发的收款收据,于每月底将收入和收据交学院财务结算。逾期不交者,学院停报(发)该部门所有经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支出管理应遵循科学预算、合理开支、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 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支出管理规定执行。坚持执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禁止多头审批。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财务,负责本部门切块经费的管理工作。如因工作需要,分管领导有变动,应事先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出主要指:
(一)事业支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专项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它人员支出等;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支出、水电暖经费、专用材料及业务费、维修及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支出、退职费、就业补助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生活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助学金等;
4、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与专业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大修费、更新改造费等。
(二)经营支出,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经费、教学仪器设备费、专项维修费、科研经费、教学研究费等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先立项后支出的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立项后支出。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项目和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组织项目成员编写项目完工报告,随学校年度决算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 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人学校结余。
第三十条 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各种专用基金的提取和比例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其使用按基金性质专款专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财产物资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既要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一)现金、各种存款的管理。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各种银行结算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公务卡管理规定,建立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不得公款私存,不准出租、出借账户和利用学校账户进行违法活动;
(二)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学校制定应收及暂付款结算、对帐、催收、处置工作规范,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的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材料、低值易耗品、教材等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和各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保证存货的安全。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它单位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主体只有“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校内二级部门无权对外投资。
第四十二条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程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房产、地产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特殊情况要用于对外投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配。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银行贷款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外借款和贷款的主体只有“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任何二级部门无权对外借款和贷款。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允许以各种方式对外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
第四十七条 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应分别进行核算和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法结算。
第四十八条 要加强对负债的管理,控制适当的负债额度,使其与偿还能力相适应,并提高负债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短期行为。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 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处要运用各项财务分析指标和方法对财务活动进行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要逐步强化事前监督和事中控制,完善事后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务处有权对学校财经活动实施监督,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独立核算单位和学校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会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学校另行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