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市属事业单位资金资产清理的通知》精神,自2009年6月1日起,财务处日常报销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由银行公务卡(单位卡和个人卡)代替现金结算。为规范公务卡和公务卡POS机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学校的公务卡POS机仅用于“单位卡”与“个人卡”之间报销结算,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务卡POS机及“单位卡”进行其他形式资金划转。
二、公务卡POS机及“单位卡”由学校行政账出纳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确保以上物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损毁、丢失,更不得将以上物品交他人保管、使用,原则上,以上物品无须使用时应存放在财务处保险柜中。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卡”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担保、质押。
“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三、“单位卡”密码由出纳人员设置,一人掌握,严格保密,不得转告他人。出纳人员应将“单位卡”密码以纸质形式封套,并在封套接口处加盖个人名章及财务印鉴章后,放置财务处保险柜中封存。如在紧急情况下,出纳人员不在,需使用“单位卡”时,经请示财务处领导同意后,会计主管可拆封、使用“单位卡”密码及“单位卡”,但全过程必须由第三人在场证明,“单位卡” 密码一经泄密,出纳人员应及时更换,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四、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单位卡”保管人应及时变更“单位卡” 密码。
五、出纳应在每日业务终了时通过公务卡POS机打印出当日交易明细清单,并与“账务系统”中“备用金”科目日记账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出纳人员应与“账务系统”制单人员共同核对“单位卡”余额,并做书面记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留案备查。
六、“单位卡”资金余额由财务处根据日常报销业务量核定,但每日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00元,最高限额不得高于100000元。
七、“个人卡”由教职工向校财务处申请,由校财务处统一至银行办理,“个人卡”具体透支额度详见附件。
八、教职工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公务卡,对于公务卡的操作及使用应符合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未及时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办理还款,所发生的公务卡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九、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