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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2-05-06 发稿:蔡洋 审核: 徐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财〔20196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高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投入资金、地方财政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双高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账核算、注重实效。

第四条 双高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加强党的建设、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打造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打造高水平专业群、打造高水平双师队伍、提升校企合作水平、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提升学校治理水平、提升信息化水平、提升国际化水平、提升创新创业教育水平、提升文化建设水平等方面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是双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财务处是双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双高计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双高办)是双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含各子项目负责人)是双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双高建设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的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学校双高校建设领导小组决策双高校建设重大事项,批准建设资金预算;双高办统筹推进双高校建设实施工作,组织评价建设项目绩效,管理和协调双高校建设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建设年度资金预算,审核预算执行计划,监督预算执行进度,分析评价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条 财务处贯彻落实双高校建设资金预算方案。统筹财力,落实双高校建设资金需求;配合编制双高校建设总体预算和年度预算,并将其纳入学校年度综合预算;正确核算建设资金支出,按要求编制相关财务报表报告;及时分析反馈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问题,分析评价预算执行进度和预算执行绩效。

第八条 承担双高建设任务的各单位以双高校建设目标任务为导向,严格使用建设资金,积极主动高效配置资源,服务、保障和协同推进双高校建设,对承担的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和预算资金执行绩效负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双高校建设方案及任务书》中的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安排双高校建设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相应程序,经学校双高校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在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后方可执行。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理由和金额。所有的调整项目都必须符合双高校建设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经法规规定。

第十条 双高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双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保证预算执行序时进度。对于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要求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双高专项资金使用聚焦双高校建设目标任务,遵循“勤俭节约、客观真实”的原则。支出范围包括与双高校建设相关各类人员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十二条 双高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出,实行专账核算。学校双高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项目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学校采购程序方可列支。

第十四条 使用双高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项目建设和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双高专项资金支出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学校各项财务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审批程序和流程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学校双高建设期间各年度末,双高办组织开展项目进展情况年度总结和绩效自评,就双高校建设项目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等执行情况形成自评报告,向学校双高校建设领导小组汇报。

财务处、双高办适时开展双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对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负责单位,将依据实际情况,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虚列、挪用专项建设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后续经费使用,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政策文件为准,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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