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职院财〔2024〕9号
各单位:
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再次强调各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使用公务卡须严格遵守《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财库[2014]7号)第十八条“持卡人的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报销后再行支付。”按照上述规定,单笔金额超出2万元的部分不予报销。
财务处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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