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2025〕4号
各单位:
根据税务部门下发协查通知,2025年09月自然人傅鑫豪(身份证号:360102****3337)通过税务机关代开了我校作为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的“其他涉税服务”发票一张,金额为445.00元。按照税务部门要求,我校与之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关单位应核对相应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
请发生相关业务的单位务必及时与财务处联系。联系人:余沁茹,正德楼307。
财务处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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